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还是税收规章属于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税务总局发布的 , 从法律层级属于部门规章,是税收规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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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如下: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量增大 , 原核定的专用发票购票量无法满足业务需要的可随时申请办理 。需报送的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限购数量申请表》(1份);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4、对偶然大宗业务申请临时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还需提供有关的货物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有关具体操作程序方面的事宜请咨询主管局或专管员 。
增值税专用发票跟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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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有:发票的设计印制要求不同、使用发票的对象不同、发票的内容格式不同 。1、发票的设计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使用发票的对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则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 。3、发票的内容格式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 , 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
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何新规定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 , 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 , 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 , 购买方有权拒收 。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 ,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 , 可即时作废 。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 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 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
本规定所称报税 , 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 望采纳!
税务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规定是怎样的增值税抵扣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
1、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实行增值税体制 。
2、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然而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额为进项税;
3、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 增值税是价外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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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是180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 , 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留抵没有期限规定 , 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 , 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 , 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 。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作用:(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 。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 , 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 , 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 , 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 。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发票联次的顺序好像各个省区的不一样我们收到的发票里有第一连抵扣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的我们自己使用的发票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有哪些基本规定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一对于进项税的抵扣 , 做了明确规定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规定是怎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规定是怎样的?问题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流程是什么?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 。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 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txffp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 。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 , 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发票开具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本公告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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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公司应当在发出货物就应当开据增值税发票 , 而不是根据有没有收到货物来界定是否开票的(公司是申请代开,在代开时应当缴纳相关税费)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所需材料:需要对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从这两个复印件里可以获得下列信息:纳税人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基本户的开户行和账号、经营范围 。如果是对对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要对方名称,有税号、开户行、银行账号、地址、联系方式的也要提供,没有的可不需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发票开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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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 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 , 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 。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 , 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 。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 。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 , 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 , 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①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②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③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
③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情形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
等消费品;
②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另有规定除外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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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费单位必须是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二、 A4纸打印开票信息内容,开票信息内容为开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 。两份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采用PDF格式上传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 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 , 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 , 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 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 。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政府在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及需要哪些资料?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下: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 , 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谁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上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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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制度规定:1、严格遵守国家和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健全本单位发票管理制度 , 辅导、培训、监督本单位职工正确使用发票 。2、建立发票帐薄及领用登记 , 指定专人负责发票领、用、存、缴等管理工作,及时报送各类发票报表和配合税务局做好发票协查工作 。3、严格遵守专用发票领用登记,交验存根 , 换供新票制度 。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专人填开,保险柜存放 。确保发票安全 。4、交验的发票存根,必须按规定填制封面 , 加盖公章,相关人员签字 。按票号顺序装订,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购票 。5、如实提供各类章证及发票管理资料,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发票违章,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争取从轻处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 ,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 , 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 , 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 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 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 , 使用红色印泥 。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管理规则一、领购????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 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二、开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 ,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三、保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罚则????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已作出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根据《条例》规定????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单独建账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 。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方法????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1.销售额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其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帮助一般规模纳税人企业快速适应会计准则带来的变化,为企业创造效益 , 畅捷通会计家园举行了一系列的关于一般规模纳税人的专家视频讲座 。在讲堂栏目中参加培训,财税专家为一般纳税人解读当前政策 。????2.会计核算标准????《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 。这里所称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 , 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 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 ,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 可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认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A.认定条件????(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B.纳税人申请????未超标试点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a)《申请认定表》二份;????(b)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c)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C.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 , 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1份;????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1份;????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增值税申报流程????增值税一般纳税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 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 , 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 , 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启用《封面》后 , 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填写要求:作征税单证汇总封面用时,如当月整本发票未用完时,可按当月实际填开数情况填列,并注明所属月份 。一本发票的汇总封面内容最多只能分三个月填写 。作扣税单证汇总封面用时 , 农产品及废旧物资的收购凭证,如当月未使用完的,也按当月实际填开数情况填列,并注明所属月份 。作发票存根联汇总封面时,按每本发票填开数情况填列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6.?装订要求:按月份单证类别装订成册,属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得拆本装订;其他不属于本装订的 , 每册按25份装订,如不足25份,可按实际份数装订 。发票存根联装订,按发票顺序25份装订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增值税的注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 , 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 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 或者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其他个人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都应按其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对方什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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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必须确定对方是一般纳税人,然后要对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 , 地址和电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让对方给你传真一般纳税人证件,营业执照等 。标准: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 , 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 , 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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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意事项: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 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用:(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 , 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 。这样 , 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 。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广东山力文化发展限公司
发票管理规定
总则
1、制定目的
为使本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有效的管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控 。
3、管理单位
为公司财务部
管理规定
1、发票领购
由财务部派专人(一般为开票人)向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待整本发票开具完毕后,应及时到国税办理核消手续,以取得新空白发票 。
2、发票填开使用
2.1、开票人应按照规定,由相关人员提交“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开具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见附件一 。
2.2、开票之前要认真检查申请单是否采用标准格式 , 开票内容是否齐全 , 清楚,准确,单价是否正确 。
2.3、开立发票时财务人员要认真仔细核对客户原始资料(折扣及其他)费用是否相符 。
2.3、如不符合规定的要通知相关人员 , 待查明原因后重新提交正确申请单后 , 方可开具发票 。
3、开具发票时要按照税法规定
3.1、字迹清楚
3.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 , 并在误开的发票上写“作废”字样;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开具内容有误或其他因素致购货方要求换票而 成为废票也应按填写有误的要求办理;
3.3、项目填写齐全,票、物、票面金额应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一致 , 内容正确无误,5、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要求和公司管理需要,为规范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在进出口和内销业务中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及公司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程序,现制定管理办法以下:
1、销货给国内企业,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业务部门需要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由财务部专门人员据实开票 。防伪税控金税卡和专用发票由专人负责保管,开票后要逐一登记备查 。开出的发票要在当月如实做销售入账,负责税务申报工作的人员,应核实当月的销售数据 , 据实申报纳税,要做到申报数据与销项税金的账面数据一致 。每个月的申报资料要由财务专门人员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
2、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当月发现差误的,在相关发票联齐全的情况下,当月可以直接作废,但相关发票联须收齐后交税务专人保管;跨月发现差误需要作废原有发票的,须凭购货企业提供的当地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3、有关业务人员收到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首先对包括购销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货物名称数量等票面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 , 应及时将发票交财务核算人员签收,根据国家税务规定,5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规定是怎样的?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 , 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目前全文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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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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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 , 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 , 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专用发票 ,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 , 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 , 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 , 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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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ㄒ唬┗峒坪怂悴唤∪?,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
?。ǘ┯小端笆照鞴芊ā饭娑ǖ乃笆瘴シㄐ形?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
?。ㄈ┯邢铝行形?nbsp;,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 ,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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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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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 ,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 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 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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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
本规定所称报税 , 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 , 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 , 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 , 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 , 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 , 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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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 , 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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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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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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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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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
?。ㄈ┤现げ环?。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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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 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 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 。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发[2007]18号 。还有其他相关规定,可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的税收法规库中的“征收管理”模块下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 , 《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为当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有这些
原因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很容易找的,而且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现在也不是太难找 。关于找具体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 之所以这里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比较全 , 其他地方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网,可能不如这里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全面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有限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样本)
为了更好地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 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1、由购票人持身份证责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
2、领取专用发票必须专人专车或两人同行领取 。领取时当面点清,入库后由专人保管,并把专用发票存放在保险柜里 。
3、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
4、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
5、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 并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 。
6、填开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专用发票 。
7、坚决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 。
8、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十年 。保存期满 ,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
9、在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 , 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
10、虚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 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 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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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
- 发票打印软件
- 红票和蓝票有什么区别 电子发票红票和蓝票有什么区别
- 渣女专用昵称英文 渣女专用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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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增值税应该算什么科目
- 笔记本电脑专用桌面_笔记本电脑打开后桌面什么也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