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南男子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索要300万借款21.6%年息被驳回( 二 )


朱某某多次从事向外借款业务 , 借款人为多个且不特定的对象 , 朱某某具有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朱某某从事向外放贷业务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 该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及金融秩序 , 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因此 , 朱某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理财投资协议》应属无效 。

虽然 , 双方的理财协议无效 。 但是无效合同撤销后 , 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利息还是必要的 。 一审法院判决投资公司的股东们返还300万元本金 , 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偿还朱某某 。 一审判决后 , 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 认为法院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是错误的 , 年息21.6%符合法律规定 。 2022年2月 ,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 确认投资公司返还300万元本金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 符合法律规定 , 驳回朱某某上诉请求 。
职业放贷人实际上就是民间放高利贷牟利的人员 。 很多普通人深受其害 。 有人说 , 为什么要借款呢?底层民众的生活 , 难免遇到困难 , 借钱应对不时之需在所难免 。 难道让陷入生活困境的人都去乞讨或者偷窃才算是正常?我们要解决的是民间借贷适度利息的公平正义问题 , 不是说消除任何形式借贷出现 。 打击职业放贷人 , 高利贷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秩序的现实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