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现象「心理学上认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产生的原因」(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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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与行政监管的思考
对于“丰县铁链女案件”,如果仅从法律的角度和心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 , 是对受害者所受苦难的漠视,也是对拐卖/收买犯罪的纵容,更是对监管与执法的亵渎 。
必须从严格执法与政府监管的角度去反思,以真诚的态度获得大众的信任,这也是对受害者最基本的尊重 。
严格执法,相对于刑罚严苛来说,更加重要 。这也是尽可能杜绝犯罪的最有力手段 。但是在拐卖犯罪的案件中,严格执法似乎缺席了,没有在该有的位置上出现,没有体现出刑罚的公正性与严肃性,没有发挥保护普通民众功能,没有起到惩治、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这致使犯罪成本极其低下 , 此类拐卖犯罪比率在执法不严的地区屡创新高,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尤其是拐卖犯罪,没有得到有力严惩而泛滥成普遍现象 。
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安、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执法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 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拐卖/收买犯罪,是失职失查;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是否缺位?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做到量刑准确、震慑犯罪?
不但在受害人面前这些失职失察渎职的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是罪人,同时他们也是国家的罪人 。正是由没有严格执法 , 才导致受害人要承受更多的苦难,导致恶劣的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的增加,受害人的数量如此之多,也正是没有严格执法,直接导致犯罪成本降低,此类犯罪屡禁不止,拐卖/收买犯罪猖獗 , 不仅加大了司法成本 , 同时也让司法权威性与被信任程度在民众面前降至低点,甚至使国家蒙羞 。
此外,政府的行政监管失职失查渎职,妇女儿童保障部门没有尽到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 , 各级行机关在区域性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没有针对犯罪行为,或者是区域性广泛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社会环境改善措施,也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是对国家与民众的犯罪 。
当一种犯罪行为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时,是社会治理的失败 。改善社会生存环境,打击犯罪,也不是只依靠公安机关一个部门、一次专项行动就能完成的事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希望能集中全社会的力量进行最有效的抑制,这应当是不计成本来完成的事情,需要所有的社会治理机构共同努力完成的事情 。
希望“丰县铁链女”事件能让各级社会治理机构引以为戒 , 希望“专项行动”能最大限度地惩治所有的妇女儿童伤害事件的罪犯 , 希望中国的妇女儿童能有一个安全自由的社会活动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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