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于不符合《民法典》收养规定的情况,在财产相关问题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我国继承制度对封建性的为“延续香火”进行的“过继”“立嗣”一般是不认可的 。但在实践中,如在1992年《收养法》颁布施行之前,就已“过继”且与“养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养子女”,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的,法院一般认可其养子女身份,可以享有继承权 。
常璇表示,像本案中的情况,朱小伟不符合当时《收养法》的规定,故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进行继承 。常璇建议,对于类似本案中的这种特殊情况 , 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来保障日后的继承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一周法眼自愿为去世女友父母当儿子,共同生活20年后他为何没继承权】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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