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继承制度有哪些( 二 )


三、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
【古代继承制度有哪些】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并非以嫡长子继承为原则,是有发展变化的 。夏商时期的财产继承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 。西周时期,财产继承一般实行诸子均分制 , 表现了私有制下血缘家庭兼有生产、生活单位的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 , 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逐渐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逐步建立相关制度 。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 。秦代的财产继承 , 采用“诸子有份”的方式,与身份继承明显分离 。汉代时期,继承只是男性子嗣对财产的平均分配,其中也包括一部分女子获得家庭财产的情况,遗腹子也与常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也就是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 。西晋时的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乱嫡庶之位 。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 。唐代在财产继承方面仍实行诸子均分制 , 一般继承在父母双亡后进行,由兄弟平均分配家庭内所有财产;若兄弟之中有先亡者且有儿子,则由儿子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部分,若兄弟全部死亡 , 则由各兄弟的儿子平均继承;若兄弟尚未娶妻,则在其应得平均份额外再加一定数量的聘财,作为娶妻之用;姑、婶、妹若已出嫁,不再享有继承权,若未出嫁,则可以比照未娶妻之兄应得聘财的数额减半继承 。
到了宋朝,继承制度更加详细,是封建时代的顶峰时期,在遗产继承上仍是诸子均分,非婚生子只要其父亲自认,法律就承认其合法地位 , 并享有家产;遗腹子、抱养子、收养子、立继子和命继子与亲生子的权利相同;宋神宗时期,法律有条件地承认赘婿和义子有一定财产继承权利 。元朝是由蒙古人统治时期,主张依照本民族习惯法进行财产继承,对汉人的继承采取诸子均分制度,母亲妻子没有继承权,无子女可由侄子女继承;关于绝户,在室女也可以继承全部家产,这是元代继承法的一大特色;金元时期对非婚生子的法律很灵活,规定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体现在维护封建家族与家庭财产的稳定性,而不致被子孙随意变卖,主要表现在诸子均分制,在室女只能分得诸子财产的二分之一 , 出嫁女只能分到诸子财产的三分之一 。
清朝继承了旧有传统,把亲属间的和谐亲睦作为国家秩序的基础,《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 , 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明确规定了族长在亲属团体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同时也表明了国家法律承认家法的效力 。寡妇守志,择人立嗣,是社会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此条例适用广泛,立嗣之后,嗣子承继宗祧和财产 , 妻实际上是中间承继人,宗祧承继人同时取得财产继承的身份 。
四、结论
继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从产生到演变发展经历了上千年,反应了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的特征 , 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继承性和发展性 。在人类社会的进展中,继承制度源自私有制及统治阶级的出现,继承制度的发展主要依靠法律 。

古代继承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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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代继承制度有什么优缺点
周朝确立了父终子及的继承原则 , 并根据嫡庶、长幼的尊卑顺序,制定出“嫡长子继承制” 。这套制度的核心在于先嫡庶而后长幼,即如果正妻有子,就立其最年长的儿子;如果正妻没有儿子 , 就立妾中所生的最年长的儿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