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是哪个朝代设立的( 二 )


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 。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 , 丞议之 , 正审之 。
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 。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 。
凡刑狱应审议者 , 上刑部 。
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 。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 。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 。
熙宁五年 , 增详断官二为十员 。
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 。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 , 动涉岁时 。
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 。”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 , 各举丞及检法官 。
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 , 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 。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 。”三年,诏依旧供报 。
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 。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 。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 。
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 , 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 , 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 。
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 。”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 。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