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图解 民法典图文解读( 四 )


如果从以上狭义的立法来说,法律体系显然不同于立法体系,前者的范围远比后者为广,例如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被公认的独立的部门法之一,但这一部门法中的主要成分是各种行政法规 。它们并不是由较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制定的 。如果从广义的或中间意义的立法来讲,这种立法体系又可以指不同含义,例如,它可以是指国家在某一时期的立法规划,而立法规划显然不同于法律体系;它也可以指有关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的结构,但这种意义上的“立法体系”是否等于法律体系,就取决于这一国家的法规整理或法规编纂采取什么形式 。如果根据我国50~60年代出版的《法规汇编》形式(将一定时期的法规加以粗线条式的分类编排),或采用《美国联邦法典》的形式(将联邦议会通过的全部现行制定法规定划分为50类)或苏联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汇编》的形式(将全苏联的法律划分为关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7类),那么,这些分类也不等于部门法的分类,因而法律体系也不同于立法体系 。如果采用西方国家民法体系(即大陆法系)国家法规编纂形式,如日本的“六法全书”之类的形式,就可以说法律体系大体上等于立法体系 。但不论对立法或立法体系的含义如何理解,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
二、划分部门法的根据
研究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划分本国部门法的根据(或标准、原则)是什么 。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著作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传统观点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4) 。
这里讲的“不同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 。划分部门法时无疑首先应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 。因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这里讲的“人们”既包括个人,也包括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等) 。社会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家庭等各个领域 。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尽管其直接的保护对象并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关系,而是某种自然现象,但其内容仍在于调整人们在有关这种自然现象方面的相互关系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但程序法同样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即在实体法所规定的某种权利义务受到侵犯时而产生的诉讼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方法也的确是划分部门法时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刑法调整的范围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主要方面,它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原因在于它是以刑罚(即刑事制裁)作为手段来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的 。在这里,调整方法实际上是指对违法行为制裁的形式 。因而也可以说,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之一,在于民法和行政法是分别以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的方式来保证民法和行政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
划分部门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仅以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根据显然是不够的 。除此二者外,还应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
排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这种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实质上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 。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形式,例如有的是民事平等关系,有的是行使国家权力所发生的关系等等 。民法和经济法这两个部门法都是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 。关于这一问题,在下节中再加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