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民法典 无讼民法典讲座百度云资源( 五 )


(二)约定了追偿权的共同保证 。如果合同约定共同保证人可以相互追偿的,该约定应有效 。其中一个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部分,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至于如何确定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比例确定 。例如,有两个保证人的,各承担二分之一;有三个保证人的,各承担三分之一,以此类推 。在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权的情况下,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前,是否需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是否只有在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时,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我认为,为了避免向债务人追偿、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不确定性及循环追偿,以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为宜,对主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当然,在具体诉讼中,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可以把主债务人与其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在判决时分清清偿顺序即可 。
(三)连带共同保证 。《担保法》第12条明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亦是这样操作的 。但《物权法》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权 。这次《民法典》仍然延续了《物权法》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700条只是明确了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未明确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似进一步强化了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得追偿 。因此,从体系解释来看,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亦无相互追偿权 。
但是,同样按体系解释方法,我们不能忽略《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依此规定,当合同明确约定各保证人系连带共同保证时,各保证人之间具有相互的追偿的权利 。
以上知识就是对“共同保证中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这一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
无讼民法典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无讼民法典讲座百度云资源、无讼民法典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