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 三 )


本来,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一种对立关系或者排斥关系,一个犯罪不可能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 。那么,认为虚假诉讼罪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是否存在矛盾呢?答案是否定的 。
所谓“一个犯罪不可能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是针对同一保***益或同一构成要件结果而言 。例如,就妨害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不可能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来说,虚假诉讼罪也不可能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 。但如前所述,由于虚假诉讼罪的保***益具有选择性,所以,导致虚假诉讼罪针对不同的保***益分别成立行为犯与结果犯 。
二、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
按照《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行为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实行行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的结果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行为的主体、结果与本罪的共犯、未完成形态相关联,本小节仅就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
(一)“提起”民事诉讼
成立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所谓“提起”,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作为原告,基于某种事实,向***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其中的诉讼请求没有特别限制,既可以是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如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也可以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还可以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离婚 。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据此,本罪的“提起”既可以表现为以书面方式向***递交***状,也可以表现为口头向***提***讼 。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我们可以根据本条后段规定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其一,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反诉的,属于“提起”民事诉讼,仍能成立本罪 。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A以捏造的事实将B作为被告向***提起民事诉讼,B除反驳诉讼请求外,又以捏造的事实向A提起反诉 。在这种情况下,A、B均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其二,由于刑法明文将虚假诉讼行为限定为“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单纯提供虚假证据反驳诉讼请求的,不成立本罪 。例如,乙向甲借款100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 。甲以乙出具的真实欠条作为证据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归还欠款 。乙伪造甲的收款凭证应诉,使***信以为真 。乙的行为虽然可能构成诈骗等罪,但由于乙没有“提起”民事诉讼,故不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 。概言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与“在民事诉讼中捏造事实”不是等同的含义,后者不一定符合前者 。
问题是,原告以虚假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能否成立虚假诉讼罪?换言之,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否属于“提起”民事诉讼?本文持肯定回答 。其一,“提起”民事诉讼,意味着民事诉讼活动由行为人引起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意味着放弃原来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仅在事实上属于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而且确实引起了民事诉讼活动 。所以,可以将这种行为评价为“提起”民事诉讼 。其二,倘若认为变更诉讼请求不属于“提起”民事诉讼,必然形成明显的处罚漏洞 。即行为人起先以真实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随即以虚假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的,却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论处,这显然不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