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下岗买断职工 下岗买断工人有说法吗( 二 )


3.《较高人民***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 。各地人民***在审理和执行经济***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
4.《较高人民***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规定:
“……各地人民***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
5.《较高人民***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规定: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
6.《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第十五条规定:
“人民***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
7.《较高人民***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号)规定:
“……对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亦不宜采取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措施 。”
8.《较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十七条排名款规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0.《较高人民***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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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人民***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账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