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四 )


较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在很多时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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