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创业扶持 创导集团本溪项目( 二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本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和就业失业情况统计等促进就业的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九条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 。
相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项目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等内容 。立项批准后,项目相关材料须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
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组织共同创业的,可按规定向市、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在正常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五条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创业扶持资金,设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低价或者免费的经营场地 。第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体系,依法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适当数量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因征用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
本溪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排名章 总则排名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