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创业扶持 创导集团本溪项目( 三 )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地区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
(二) 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综合协调工作;
(三)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四) 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五)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
中小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七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本级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二)技术创新以及专精特新产品开发;
(三)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项目;
(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创业辅导以及服务;
(七)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 。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增加授信额度,发挥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作用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债券、租赁以及境内外上市等融资途径,依法开展直接融资活动 。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二条 引导和支持创办科技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 。重点扶持有利于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有特色、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扶持体系,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及创业人员提供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建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促进就业资金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