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残疾人福利公司、瞎子***组织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会集运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会集组织残疾人就业 。
会集运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组织残疾员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25%以上 。
会集运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则享用国家推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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