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服务并在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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