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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