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或者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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