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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