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事务;
(七)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
(八)负责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和法律院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应当接受当地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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