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收或减收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
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受援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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