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验收报告怎么写( 二 )


鉴于290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一些经营资格证到期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来不及筹集和办理增资手续 。因此,对需延续经营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营资格证到期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换证时间可推迟到2010年12月31日 。
在此期间,这些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新的准入条件和完成年3万吨经营量的最低要求,否则不予换发新证 。2008年、2009年取得的煤炭批发经营资格证也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的准入条件和年经营量3万吨的最低要求,否则也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和年检手续 。
煤炭洗选加工企业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五、煤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旦查实,不予年检或换发新证,并在新闻媒体公告,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2、购销无合法证照煤矿产品的; 3、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的; 4、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5、不按规定时间自检申报,或自检不严肃、弄虚作假的; 6、经营资格证到期不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的 。
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须知 一、年检时间及范围: 煤炭经营资格证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检 。煤炭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年检申请材料 。
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均为年检对象 。二、年检内容及标准: 1、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各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有效; 2、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年煤炭销售量应达到(时间跨度为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批发企业1万吨(暂定)以上;零售企业3000吨(暂定)以上;民用型煤企业煤炭经营业务正常开展 。
三、年检应提交本表并附下列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1、《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原件); 2、年度煤炭经营业务的证明(煤炭经营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年检程序及时限: 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向所在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省属煤炭企业向省煤炭行业办)提交;民用型煤企业应先由所在的县(市、区)煤炭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年检内容要求(在年检表初检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再向所在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检,将初检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煤炭行业办;省煤炭行业办自收到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检 。五、年检结果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
合格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加盖省煤炭行业办年检专用章;基本合格的,对存在的问题,责成其在20日内完成整改,经验收后予以确认;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同时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不得再从事煤炭经营 。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作年检不合格处理: 1、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规定的; 2、煤炭经营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批发、零售企业年煤炭销售量未达到规定数量要求的; 3、有出租、转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情节严重的; 4、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情节严重的; 5、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情节严重的; 6、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