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伤害事故 , 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及教育教学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 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
对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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