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 。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 。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
3. 支票应怎样背书 一、背书的种类有: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
3)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
二、填写方式:
1、现金支票
收款人应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一般情况下,须由本单位持结算证的人前去提款,如有特殊情况须本单位开据证明加盖公章,并由提款人持证明前往) 。
2、转帐支票
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 。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 。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
注意:背书注意收款人名称和背书章的名称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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