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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法律援助条例》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2019修订)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监督法律援助实施活动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老龄工作委员会为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其中,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以及宣传、培训、翻译、鉴定、案件质量评估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应当按照本市补贴标准据实支付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法律援助宣传日 。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宣传日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服务信息系统,对法律援助服务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 。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通报机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接收、办理情况以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 。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指南,载明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所需材料清单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 。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 。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公民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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