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第二章 受 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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