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法律援助中心 遵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三 )


穆贵琴是杨信金的妻子,杨信金是当地人,两人对杨志芬所说的男子没有印象 。
警方走访排查发现,有人证明案发当天杨信金去过杨韬家门面房旁边、邹勇所开的诊所,杨信金因对案发时段的活动情况不能自圆其说,被锁定为重大作案嫌疑人 。
案发一个月后,2006年3月22日杨信金被逮捕 。
再起诉后判死缓
在案材料显示,杨信金先后被遵义警方讯问11次 。其中自2006年1月24日到3月11日上午被讯问4次,均说明了案发当天其本人的活动轨迹,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 。2006年3月11日至5月18日,警方讯问杨信金7次,均供认了抢劫杀人的具体细节 。
根据遵义市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月20日中午13时许,杨信金从家中出来后窜到杨韬家与杨韬聊天 。杨信金觉得杨韬做生意有钱,产生杀人抢劫恶念 。趁杨韬午睡之际,杨信金先后持铁皮、秤砣猛击其头部,当场将杨韬打死 。抢钱1016元,放火后逃离现场 。
检察院认为杨信金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并致人死亡,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
2006年8月14日,遵义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
庭审记录显示,杨信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称遭到遵义县侦查机关民警刑讯逼供 。遵义县公安局出据书面材料,称不存在刑讯逼供 。
在法庭上的质证环节,每次杨信金发言,均以“我没杀人”或“我没杀杨韬” 开头 。杨信金当庭推翻了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所有有罪供述 。
遵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宋春艳律师发表了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 。合议庭认为该案案情重大,决定休庭,择日宣判 。
此后,从2006年8月30日至2006年11月13日,检方三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均获准 。
2006年12月5日,检方以“事实、证据有变化”撤回起诉 。
命案发生的村庄有1223户人家,常住人口约5700人 。5月下旬,深一度采访人员走访时发现,对杨韬在卧室死亡的命案,尽管已过去13年,但大多数人都知道 。
与杨信金有过交集的多位村民对杨信金的评价多为“胆小”、“老实人”,甚至显得“怂” 。一位包工头证实,杨信金妻子在工地与人发生过一次冲突,同在工地上打工的杨信金不敢出手帮妻子 。
当年撤诉的消息传到村里,村民们表示杨韬出事当天,杨信金还去过杨韬家门店门口,没有任何异常 。“他没事是正常的”,怎么也不相信是他干的 。
但杨信金最终被判刑 。
2007年2月16日,遵义市检察院再次将案件诉至法院,起诉事实较之此前无任何变动 。2007年3月9日,法庭上的杨信金仍不认罪,称遭刑讯逼供 。辩护律师余大培指出了该案的20处疑点,并发表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 。
合议庭提到,“杨信金供述的细节,尤其是对死者外伤的供述,不可能编造用秤砣的情节”,综合来看杨信金供述真实可信 。
2007年4月29日,遵义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杨信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杨信金妻子在晾晒自家地里收来的黑芝麻
对证人证言的认定
根据检方指控内容,2006年1月20日,杨信金两次离开家去到村里的街上 。其中,当日12点以后杨信金第二次到街上 。下午1点左右,他到了周勇的诊所,看到朱佐琴在输液 。离开诊所后他到杨韬家聊了一会儿天,此时产生杀人抢钱的想法 。待杨韬午休时将其杀死放火后逃离 。下午2时许,杨韬被发现死在床上 。
检方当庭列举多项证据证明事发时间前后杨信金的活动情况 。
除杨信金“当日12点过后,第二次到邹勇家(诊所)看到朱佐琴在输液”的供述外,还有其妻子及多位村民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