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什么时间起正式施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三项义务是什么?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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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 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这种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 , 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解决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 。
涉及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首先考虑和优先适用特殊法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充分考虑和界定了它与相关特殊法的衔接和关系,在其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对特别法的适用做出了除外规定 。
这样规定,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冲突”,更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
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多数都已年代久远,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形势,亟待修订和补充 。
《安全生产法》的大部分法律规定,都是上述特别法所没有的 。也就是说,现行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
上述特别法都是在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情况下出台的 , 它们所没有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安全生产法》加以补充完善和适用 。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制定出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其后出台的特别法则应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
只有科学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才能处理好《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系 , 使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准确地贯彻实施 。 新《安全生产法》什么时间施行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一、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二、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
拓展资料
新《安全生产法》落实“三个必须” , 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
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日期是?2002年1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 ,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目录: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7、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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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它体现了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
是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 对规范建设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 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利,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4、促进经济发展 。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 。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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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三大职权 
1)现场调查取证权 , 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
2)现场处理权 , 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 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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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什么时间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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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及修改过程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 ,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
三、2014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点:
1、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 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
2、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
3、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 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 ,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
5、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6、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 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
7、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
8、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9、关于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及事后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
10、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
【安全生产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什么时间起正式施行】参考资料: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