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文章插图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1、《旅游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0、《福建省旅游条例》扩展资料:在法律层级上 , 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
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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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 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 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9.《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八、其他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 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旅游专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旅游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
旅游政策法规?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旅游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别人代签合同,旅行社知道的并且认可了,那就是算有效合同 。有错方赔钱很正常 。
为什么?旅行社是否需要退还全额团款?为什么?
要推翻的话,就是自闭症不等同于精神病 。家人隐瞒精神病史,家人担责 。
旅游法律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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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为了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 我国在颁布的众多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中 , 十分重视对旅游业的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旅游活动领域存在着某些不同于一般经济或民事关系的特殊的权利义务 。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足以调整这些特殊的权利义务 。这样,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 。所以,目前我国有两类法律和法规调整旅游社会关系 。一类是通用的法律法规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尽管这些法律从立法意图上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制定的 , 但事实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事业 。另一类是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 。旅游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旅游专门立法工作起步较晚 。1985年5月11日 , 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 。该《条例》施行后,相继有几十个专门法规问世 。这些法规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制定的部门来看,有的是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的是国家旅游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旅游的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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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 , 经过十几年的建设 , 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至今尚没有统一的旅游基本法
目前我国虽已经颁布了许多旅游法律法规,覆盖面也比较广 , 但法律效力却不高 。从理论上说,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旅游基本法作为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 , 应该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以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从各国旅游立法的实践来看 , 大多制定有旅游基本法,比如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 , 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游法》等,都是具有旅游“宪法”地位的基本法 。所以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 。
2.有些法律制度仍是空白
目前有些旅游法律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 , 如我国已经有许多宾馆饭店,但却缺乏一部具有足够权威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这些饭店的建造和经营 。又如,随着旅游消费者的不断增加,我国也需要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仅靠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 。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强调纵向法律关系,即政府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其特点就是强调政府对旅游企业的控制 。但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领域内的大部分法律关系却是横向法律关系,即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或各个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这些横向的法律法规不足,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旅游争议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使某些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
3.部分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有些法规带有明显的暂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
现有的旅游法规中,有些地方的规定相互矛盾,使有关当事人无所适从 。例如,在旅游饭店级别确定标准方面有两个规则,分别由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商务部制定,两个规则在内容上有差异,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技术上的缺欠 。
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 。其原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我国尚未转入市场经济轨道 。现在,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法律和法规也需要相应做出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 。
4.很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 , 部分法规缺乏透明度
应该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为某些领域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 , 例如,在旅行社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等都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目前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是粗线条的 。
缺透明度是中国部分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又一问题 。在实行改革开放后 , 中国仍然存在一些所谓“内部规定” 。这些规定未对公众公开,由有关主管机构执行 。这些所谓的“内部规定”不仅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 。
二、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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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 。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其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因此 , 单靠发展初期的国家宏观管理和优惠政策的推动已远远不够,近年来,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等违反旅游合同的行为等屡见不鲜 , 这些都与旅游立法滞后导致的旅游市场的混乱和旅游服务的不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 。所以,只有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全面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 , 消解市场开放给旅游业带来的负面冲击,才能促进我国旅游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
2.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我国已于2001年成为了WTO的正式成员方,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专门调整服务贸易的国际法规范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及我国加入WTO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我国旅游业将逐步对外开放,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 , 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 。而我国现行的旅游法规中主要是调整旅游管理方面的法规,无论从透明度、国民待遇,还是从市场准入等方面都和WTO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因此 , 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是势在必行 。
3.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需要
旅游资源是一个国家赖以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基础 。因此,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是旅游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旅游资源管理体系不健全 , 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旅游地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这不仅直接影响旅游地的旅游质量、影响旅游地的声誉,而且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另外,在旅游资源开发中 , 有些经营者无视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和旅游价值,造成景观污染和文物古迹的破坏 。因此,在加强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和文物资源的法律保护等方面,也急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4.和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目前我国有些旅游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 , 并且和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背道而驰 。比如,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却有国家旅游局的行政法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这样,收取小费在我国则属于违法行为 。此类规定,在我国不在少数 , 它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服务业的国际化进程 。因此 , 要想使我国旅游服务业真正和国际接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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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积累了经验
如前所述 , 我国旅游业立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旅游行业立法成果显著,除国务院发布的十几个行政法规、规章外 , 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先后出台了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 。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还对很多问题没有触及,有的规定还处于尝试阶段,但它们为我国全面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
2.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给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旅游立法是以旅游为基础,而各国旅游事业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所以,我国可以利用其他国家旅游立法中的某些经验,可以吸收外国旅游法的长处为己所用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旅游立法早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如美国除了制定有《全国旅游政策法》外,还制定了各种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法案,从多方面保证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日本为了发展旅游业 , 除制定有《旅游基本法》外,还有《旅游组织法》、《导游基本法》和《航空法》等 。泰国不仅有《旅游法》,还专门设有旅游警察 。加拿大、法国、瑞士、埃及、墨西哥等国,都有比较完备的旅游法规 。我国在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时,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 。
3.旅游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为我国旅游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支持
国家旅游局早在1982年就组织有关的专家学者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 。在此后的十余次的修改过程中,这些专家和学者又付出了艰苦的劳动,致使这部法律的框架、体例、原则精神等基本成熟 。另外,旅游界、法学界的不少专家、学者一直致力于旅游立法的研究和探讨,并且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他们的科研成果也为我国旅游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 。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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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基本法是指规定一个国家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和其他的基本法一样,旅游基本法也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 。所以,我国的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 ,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旅游基本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 , 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扰旅游界的问题 。
从国外旅游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我国旅游基本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 。各国发展旅游事业总是基于一定目的 , 有一个宗旨,而这一根本宗旨通常要在旅游基本法中规定下来 。(2)政府主管机构在旅游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权限 。大多数国家的旅游基本法都规定了政府主管机构的名称、性质和权限 。各国旅游基本法的这些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旅游活动领域中纵向法律关系的规范 。从法律上保证了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在旅游事业发展中能够有效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保证各类旅游企业接受政府旅游主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使全国旅游部门协调行动,以求旅游发展根本宗旨的实现 。(3)规定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 。其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管理 。在旅游基本法中,规定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事实上是确定旅游企业两方面的权利义务 。一是与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之间的,其主要内容是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令、政策进行合法经营 。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二是与旅游者之间或其他有关企业之间权利义务 。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类企业根据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与各有关方面缔结各种业务合同、并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旅游法律关系重要当事人 。因此,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游基本法理应包括的内容 。(5)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有关原则 。旅游资源涉及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诸多方面 , 与此相关的旅游资源法,也是一个范围较广的法律法规群 。所以,旅游基本法可以从发展旅游事业的角度出发,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各类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总原则,规定保护范围 , 规定旅游管理单位和旅游者在旅游资源方面的根本性权利、义务和责任 。(6)规定对外旅游关系 。旅游是一项跨越国界的综合性的社会活动 。一个国家要发展旅游事业,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外旅游关系 。这里包括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旅游组织的协调与合作 。所以,一个国家的旅游基本法,应包括该国对外旅游关系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性的行动准则 。
?。ǘ┬薷墓钡摹⒂隬TO规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 , 而据以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 因此它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 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根据我国入世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修改现行法律中与WTO规则相冲突的部分,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落实到法律条文中,是完善我国旅游立法不可忽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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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等领域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数是“条例”、“暂行规定”、“通知”之类 , 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 。到目前为止 , 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不用说《旅游保险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 。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 。这些法律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做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所必需的,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所必需的 。
旅游行业政策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 , 共17条 。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 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 , 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没有,我也要
旅游政策及法规课程标准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 , 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工作领域|工作任务|职业能力|学习项目|
旅行社|导游带团|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具备良好(一)知识目标课程教学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训练内容与学生将来要从事的工作密切配合,增强学生学习的目的性和将来工作任务的明确性,调动学
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一、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
二、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公路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运输规范》、《汽车旅客运输规范》等 。
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 。
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等 。
五、旅游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 。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专门的旅游立法之外 , 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旅游社会关系起到了调整作用 。
现行旅游法规存在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现行旅游法律规范缺乏足够的权威;某些规定不合理;内容不够详细,不便操作等 。其次是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备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 , 因而存在许多问题 。从宏观上讲,主
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 。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机构 。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
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 。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
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 。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
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 , 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
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 。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
”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
理法”等至今未出台 。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
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
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
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
伪劣产品 , 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
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 , 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
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
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 , 强买强卖 , 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 , 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
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 , 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
律问题 。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 。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
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
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
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
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
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 。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
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
旅游法规对旅游的发展有什么影响?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 l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 , 张某16人报名参加 。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 。因地接社组织不力 , 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 。张某回北京后 , 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 。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 。l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l若旅行社无力赔偿 , 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二) l某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 。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 。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 。此景点确定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 , 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 。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 。经查 , 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 。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 。l1、请问是否适用保证金? l2、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l3、导游是否违规?(三) l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 。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 。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 。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 , 建议前往 。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 。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 , 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 。旅游者颇为恼火 , 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 。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 , 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 。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 。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 。请问: l1、该社辩解是否有理 。为什么?并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l2、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 l3、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 l4、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 。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罚 。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四) l某外国语大学韩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李某,一直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 , 但无一成功 。暑假至某A国际旅行社实习 , 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 。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繁忙,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导游 。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 。l1、请问他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 l2、李某感到不满 , 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权? l3、若李某所带之团改为韩国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五) l上海某旅行社导游带团前往昆明旅游 。此团为较难带的教师团,一行26人 。上海上车时 , 突然发现有增加小孩 。根据规定,该导游立刻汇报旅行社 。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随团走,小孩产生费用,则由家长另付 。便约定原3200元/人,小孩则为2000元/人 。”当团至昆明世博园,导游提出因世博园票价未列入2000元内,四个小孩每人付票价的一半50元 , 教师不同意,认为该导游有私揣嫌疑 , 导游恼火,其中一老师打电话至110报警 。便由地陪先行带其他人游览,全陪则被带至派出所做笔录 。全陪越想越气,便打电话至旅行社要求返回 。该社同意 。而四位老师认为全陪中止了导游服务,回上海后便至质监局投诉 。l导游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合同?(六) l扬州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 。当他在浙江导游时被当地执法人员查获,决定处罚 。理由是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 进行导游活动 。l1、请问徐某不服,是否有权提出复议 。l2、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如属于,该如何处罚?(七) l某导游带了一回族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该导游对旅游者提出的作礼拜等民谷表示不理解,并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 。故该团准备向旅游局投诉,该导游得知后谩骂旅游者 , 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 。l1、请问该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 l2、该如何处理该导游违规行为?(八) l苏州某旅行社钱某带一团队至长白山旅游 。此为夏末秋初 。第二天登山前,旅游者问钱某是否须多穿衣物,钱某答不必,可轻装上阵 。一行人果然很顺利的登上顶 。第二天降温,有三名旅游者冻伤 , 其中一名鼻子严重冻伤 , 要求导游处理,导游说这是你们三人自己保暖不当造成,自己处理 。三人回苏州后,向旅行社索赔 。旅行社不承认责任 , 应找导游承担 。l1、请问旅行社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l2、旅行社发现此托词不行 , 又生一计 , 说长白山天气属不可抗力 , 与该社无关 。是吗? l3、旅游者见索赔无望,于是向质监局提出质保金赔偿,适用吗? l是否属于旅游责任保险? l旅游者依然不解气,要求对导游进行处罚,请问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罚?(九) l上海铁路局组织老职工前往黄山疗养,马某72岁,因机会难得 , 便带上了小孙子 。坐夜里客车前往,等到达时,马某已在车厢内与世长辞 , 家人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l1、请问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l2、经查该老人是因疲劳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于0:20,请问是否适用旅游责任险?(十) l某旅游团出外旅游,张某逛街时手机丢失,是否属质保范围 。若导游与旅行社未提醒 , 是否属于?(十一) l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 , 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 , 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2005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 , 回答下列问题: l(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l(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十二) l2006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 。在旅行游览过程中 。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该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 。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l(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十三) l旅游者至旅行社订房,到旅行社缴纳200元住二星双标,手续费10元,此时,当旅游者住宿时,发现宾馆对外报价为180元,请问违反了什么原则 。(十四) l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 。此时缴纳旅游费用1680元/人,其中机票1100元 。但在3月20日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机票折扣不能过低 。于是机票由1100元,变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 。l1、旅行社如期旅游,谁负担这多出的220元? l2、原约定4月2日起程 , 但4月2日因组团人数不够,于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组团人数不够,所以只有退掉这项业务 。此时 , 李某已缴清全部费用1680元 , 请问此时旅行社是否只需退还1680元?此项可适当保证金吗? l3、协商后,他们协议变为4月20日出游,此全同为变更合同还是转让合同? l4、天有不测风云,4月10日因国家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 。l①若机票上涨,此时机票多出费用由谁承担? l②若是变成机票价格下?。?810元即可,则多出的那部分机票费用退还哪方? l5、若此时非旅行社调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游 , 这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 。若机票上张 , 多出的费用则由哪方承担? l若机票下?。?多出的费用该退还哪方? l6、若此时非政府调价,而是因为旺季及油价上涨,航空公司调整机票费用,导致机票价格上涨220元,这多出部门为哪方负担?(十五) l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费用为1680元/人 。l1、李某先缴纳了600元,收据注明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没空去,此时李某能否要求退还该定金? l2、旅行社吸取教训 , 只收300元 , 收据注明“订金”,李某没空去了,请问是否能拿回300元? l3、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在4月1日时通知李某因为只有他一人报名 , 不能成行了 , 现阶在退还300元,并按预付款的10%作违约金 。可否? l4、若缴纳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请问能否要求退还? l5、若是李某先行缴纳300元 , 收据只写明“今收李某人民币300元”,若李某后有事无法前往 , 请问能否退还?(十六) l某深圳旅游团一行30人,准备2.10—2.14至北京旅游,计划2.10游长城,2.11游故宫,2.12游天坛,2.13,2.14等 。到达北京后,导游说路线不合理 , 应把最美丽的放在最后游览,故将10日与14日景点对调 。而在13日时北京降大雪,长城无法游览 。l1、旅游者前往投诉,要求处罚导游,可否? l2、若旅游者投诉 , 认为旅游社应就服务质量问题,负担超出门票费用,并且赔偿 , 可否? l3、若是旅行社无力赔偿,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又该如何赔偿?(十七) l上海某旅行社组织工商局一些人至昆明疗养,原定好住宿为三星双标,在入住前 , 导游也形容得很好 。但是在入住时,游客发现房间有点破,无热水,有的房间没有下水道,空调有的无法使用 。工商局十二人,为首的殷某与导游交涉,殷某说:“我们不住了,你也回家吧,我们不需要你们 。”于是带着同行人入住另外一家四星酒店,请问殷某这样做是否可以?(十八) l赵某等三人报名参加苏州A国际旅行社第一门市部的新马泰旅游,当时约定6500元/人,4月1日缴钱 , 5月8日旅游 。等5月6日去时,该门市部已人去楼空 。于是赵某等去A国旅,但A国说:“门市部已被人承包,他们不承担责任,何况也不具有出境游的权利,属门市违规 。” l1、请问已缴纳的3000元属定金还是预付款? l2、赵某等三人与门市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l3、赵某等三人是否可以要求A国旅作出赔偿返还3000元?(十九) l马某16人参加北京至昆大丽的旅游,计划中间交通为软卧,但到大理时,因所订的软卧因路段塌方 , 已停驶,旅客无法 。于是旅游社紧急调用普客返回,但客人拒绝乘坐,也因此昆明飞机也不能赶上 。l1、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 可否? l2、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飞机款多出的600元,由谁负担?(二十) l2006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低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 。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来北京一次不容易 , 既然来了就应多看点景点,在征的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远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 。在团队活动中,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 。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加上团队老人教多,故此 , 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的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理由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l请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l(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规定 l(2)应给予给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二十一) l张某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后,尚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就与某旅行社联系,希望参加旅行社的导游实习 , 今年9月 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人员不够 , 就聘用张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张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 , 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l请问:l(1)张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l(2)旅行社能否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为什么?
《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内容一般分为:可以考,没有什么缺陷(行动不便、结巴之类的)有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含高中及高职院校)就可以考 。
考试的话分两部分:口试和笔试 。口试就是你所在地区的几个景点任选其一(一般采取抽签形式抽?。?nbsp;, 背诵导游词(一般限时8分钟);还有针对景点提问一题和业务知识一题 。笔试一般分两?。阂滴裰逗头沙J?。
每个地区一般都有导游考试培训班,你可以上课学习一下 。报名的时候就可以买教材和报培训班 。
不过提醒一下,如果你考导游证就是为了自己玩其实没有什么必要,现在景点越来越正规化 , 持导游证者必须带团才可以免票,有的景点甚至是需要旅行社先传真过导游名字和证件号才可以免票的 。
旅游 名词解释旅游的概念和旅游的要素
旅游业务的名词解释是什么?旅游业务,就是在旅游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他们提供一切可以满足的综合性服务!
关于旅游的一些术语的名词解释(最好附带有英语解释)travelortourist
tourist course
tourist appearance
tourist activity
tourist system
tourist resources
tourist receivei nstallation
tourist product
tourist industry
就这些了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论文相关的法律法规你可以到咱们当地的旅游局去咨询?。∧抢镉Ω檬呛苋娴模?
如何学好旅游政策与法规1,死记硬背,对付考试最有效,
2 , 这个课没有实际应用的意义,所以考完就忘掉就是 , 实际上都是旅行社有事 , 找关系,给钱就摆平了 。
旅游政策与法规重点难点有哪些??你说的是导游考试吗?还是想对旅游市场进行分析?
求旅游政策与法规考核作业不成立,因为导游不可以强制性要求客人购物,兼职导游也应该受到旅行社的约束
旅游政策法规与旅游法规的关系?旅游政策法规,是由崔?。?杨春晖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旅游教育的保障,而旅游教育的壮大又依赖于旅游教材的支撑 。20年来我国已先后出版了数十套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为旅游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科研不断创新,新教材必须吸收这些成果的精华 , 把最新的研究动态介绍给读者 。为此,我们组织了一批长期从事旅游法学课程教学和科研的老师为高等职业院校旅游专业学生编写了《旅游政策法规教程》,由湖南工学院陈国生袁鹏任主编,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教务处陈晓亮、长沙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易兵和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李玲任副主编 。我们深谙质量和特色是一本教材的生命的道理,因此 , 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我们坚决贯彻高职教育的改革要求,切实做到“基础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能教育”,把握高职旅游管理类专业课程建设的特点,融先进性、创新性、兼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于一体,充分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新理念 。
《旅游法规》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职高专教育),是作者在多年研究积累与教学实践基础上反复修改而成 。主要内容包括旅游法规基本常识、合同法律制度、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住宿业管理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
旅游政策法规旅游政策法规,是由崔巍,杨春晖主编 , 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 。
内容简介: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旅游教育的保障 , 而旅游教育的壮大又依赖于旅游教材的支撑 。20年来我国已先后出版了数十套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 , 为旅游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 旅游科研不断创新 , 新教材必须吸收这些成果的精华,把最新的研究动态介绍给读者 。为此,我们组织了一批长期从事旅游法学课程教学和科研的老师为高等职业院校旅游专业学生编写了《旅游政策法规教程》,由湖南工学院陈国生袁鹏任主编,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教务处陈晓亮、长沙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易兵和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李玲任副主编 。我们深谙质量和特色是一本教材的生命的道理,因此,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我们坚决贯彻高职教育的改革要求,切实做到“基础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能教育”,把握高职旅游管理类专业课程建设的特点,融先进性、创新性、兼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于一体,充分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新理念 。
这本教材取材广泛 , 涵盖了旅游法学的主要分支学科 , 并紧密结合国际国内旅游法学研究发展的实际,从较高的理论起点阐述了现代旅游法学的一般规律,以最新的旅游法规条例和旅游法学研究成果展现旅游法学体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巧 , 着力突出理论的全面性、知识的丰富性、结构的合理性、内容的科学性和叙述的生动性,是一本系统、科学、实用的旅游法规教材 。本书尤其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尽可能地将旅游市场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生动地介绍给大家,每章还附有复习与思考题,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生通过学习,完整、系统地掌握旅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为今后涉足旅游业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的作用旅游政策法律法规的作用如下: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
补充:《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越来越成为国计民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家 , 也将成为国际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 。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 。
旅游政策法规相关问题您好,用第一种方式,您与商家可以商量如何解决此事 , 回转空间比较大,处理这件事的余地很大,而另一种方式,将仲裁协议交给仲裁机构仲裁,可以说是有利有弊,利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如果是对您有益的,商家不同意的话要承受一定的责任,仲裁机构是要负一定督促责任的;反之仲裁结果损害了您的利益 , 您如果不服可以申诉,但是相对来说弊处还是较大的 。简单的说,第一种方式有很大解决余地,第五种方式就是最后的办法了,不留一丝退路 。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旅游政策与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 。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 , 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