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割伤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割伤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 , 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无生活自理障碍 。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无生活自理障碍 。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无生活自理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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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 , 形态异常 , 轻度功能障碍 ,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无生活自理障碍 。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 , 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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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 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 由所在单位负责 。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 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 符合规定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 ,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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