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图解 民法典图文解读( 五 )


第二,在划分部门法时,也应考虑到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 。社会关系包括无数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整任何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都应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例如选举法是调整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领域的,但是目前我国的选举法规的数量还是很有限的,有关选举的法律规定分散在许多不同的部门法中 。因此,至少就目前或可预见的将来而论,不必将选举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只须将它列入宪法这一部门法中的一个附属部门即可 。反之,有的社会关系,例如通常所说的经济关系领域,其范围极为广泛,几乎可以说每一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因此很难设想可以把凡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都纳人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经济法 。
在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只有一个宪法,但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它不像一般部门法那样,仅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或几个领域,而是调整全面的社会关系,即对本国社会关系的各个重要领域都作了原则的规定 。严格地说,不能称宪法是部门法,它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 。如果称它为“部门法”,也只是在特定意义上才这样称的,即它是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是占主导地位的部分 。
第三,与上述因素密切联系的另一因素是:划分部门法既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在它们相互之间还应保持适当的平衡 。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 。划分部门法对法律院校课程设置、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的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之所以都有重要意义,归根结底就在于通过这种划分,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全部法律 。
为此,在每一独立的部门法之下,不妨再分为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 。第二层次的法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在这一独立的部门法中,如宪法,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宪法外,又有几个附属的、较小的或第二层次的部门法,如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等;另一种是某一独立的部门法,如自然资源法,由几个平行的、较小的或第二层次的部门法组成(如土地法、森林法、能源法等),其中并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
一国的部门法划分为多少比较合适,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原则 。根据各国立法史的经验来看,普通法法系(即英美法系)国家对部门法的划分,特别是私法的划分,是相当模糊的;苏联和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部门法划分为十个上下 。
第四,在划分部门法时,应以全部现行法律为基础,同时也应适当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以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特别是我国的法制正处在逐步完备的过程中,在划分部门法时,就更是如此 。因此当我们将民法、经济法或行政法分别划为独立的部门法以及在考虑它们内部的层次如何划分时,显然应考虑到那些正在或即将制定的许多有关法律 。
综上所述,划分部门法的根据或原则,应包括六个因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方法;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数量;不应过宽或过细并保持适当平衡;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同时适当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 。以上这六个因素是互为联系的、交错的 。对每一部门法的划分要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考虑 。
三、经济法应作为一个部门法
一国的法律体系首先随着本国法律,较终必然是随着社会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同时也随着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的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断改变 。当然,法律体系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的任务之一在于使本国法律体系既有健全的发展变化,又能保持相对稳定性,避免放任自流和动荡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