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规定出炉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每经采访人员 袁园每经编辑 陈旭
8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正式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银保监会进行了逐条研究 。
经整理,相关意见主要涉及《规定》的具体执行,包括细化监管要求、明确过渡期安排、与其他监管法规的衔接等,不涉及条款实质内容的修改,后续银保监会将通过规章条文的解读、制定相关细则、加强行业沟通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
取消外资险企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比例上限
《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主要包括五大方面的内容 。
具体来看,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 。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冬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冬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
其次,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
第三,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 。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冬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此外,对所有类型股冬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非金融企业股冬的管理 。
第四,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 。原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 。本次修订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
【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规定出炉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较后,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机构监管质效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冬统一适用的股冬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发展的产物 。从过往实践看,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 。”
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在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