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开除制度 铁路会开除人吗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 不得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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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