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法律 征信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征信活动主体在征信业务( 三 )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
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
《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
《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冬信誉良好,较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

征信法律 征信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征信活动主体在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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