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全合同债权,债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如何保全合同债权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 , 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分别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与积极行为,规定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债的保全措施有哪些债的保全方式具体如下: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三、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四、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五、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合同保全包括两种方法合同保全保全的两种方法如下:
1、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2、撤销权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 。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 。
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 , 一般来讲合同双方当事人肯定希望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对合同签订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实际中经常出现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 , 这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的;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因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从我国的规定来看,合同效力待定主要因为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瑕疵 , 在第三人或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之前,该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此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但如果经过追认的话还是可以的 。
综上所述,合同的意义,在于双方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 , 因为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在履行合作期间,双方的书面承诺,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使所有的商务合作者,都能规范的承诺和履行合作的过程,从而使合作的结果完美化,和合法化,对和谐社会和谐治安,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方式方法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担 。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如何保全合同债权,债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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