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 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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