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 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 , 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
【汽车报废年限】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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