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旋国际大厦多少层,凯旋国际大厦哪年建成

凯旋国际大厦多少层
凯旋国际大厦有22层 。凯旋国际大厦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金马路1号,是一栋公寓楼,其中1-4层为底部商业裙楼,5-22层为写字楼 。凯旋国际紧临金马路轻轨站,距离开发区迎客广场仅咫尺之遥 。周边餐饮、商业、金融、行政等服务设施配备齐全 。项目规划设计是由世界知名设计公司完成的,外形灵感来自法国CBD区拉德方斯的凯旋门 。通过小区道路的合理组织,休闲设施的精心安排,提供自然、舒适的居住环境 。环境优美,丽水成天的风景给予了回归家庭、回归私域的生活体验 。

凯旋国际大厦多少层,凯旋国际大厦哪年建成

文章插图
凯旋国际大厦哪年建成凯旋国际大厦是大连开发区标志性建筑,2008年开盘、2009年入户 。整个大厦由A座、B座两栋超高层建筑组成,中间由连廊将两栋建筑物连接 。


凯瑞国际大厦总建筑面积6.3万㎡,集住宅、公寓、商业于一体 , 属于商住一体的大楼 。


8月27日下午4时许 , B座19层外墙材料率先出现明火 。业主随即找到物业求助,物业到达后发现浓烟已经弥漫19层住户,随即拨打消防救援电话 。经过7个多小时的连续扑救后,大火被扑灭 。


火势在7个小时的时间里迅速蔓延到了其他楼层,财产损失较大 。好在1800多人有序安全地撤离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


经过初步调查,该场火灾最先是从19层某住户中着起来的,那么19楼住户会因此承担责任吗?将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还有谁会因此负责呢?


首先,19层业主是否涉及“放火罪”、“失火罪”?


在刑法上有两个罪名,一个是“放火罪”,一个是“失火罪” 。


“放火罪”简单来说就是主观故意,故意纵火焚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是重罪,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造成重伤、死亡、公私财产损失巨大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


从凯旋国际大厦目前造成的结果来看,目前并未发现有人在火灾中重伤、死亡,但“公私财产损失巨大”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 , 如果19层业主真是“主观故意”,那么等待他的除了严厉的刑罚外 , 其他大厦的业主也可以提起民事附带赔偿责任 。


但从事情的经过来看,19层业主大概率不是主观故意,因为在家中发现火势之后,他曾第一时间寻求物业救援,说明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 , 也就构不成“放火罪” 。


虽然目前来看“放火罪”不成立 , 但刑法中还有一个罪名,那就是“失火罪” 。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从字面意思来看,“放火”是主观故意,“失火”是出于过失 。


“失火”可能是麻痹大意引起的 , 也可能是过于自信引起的,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他人的安全或健康,也不想侵害公私财产安全 。举个例子讲,做饭烧水不照看炉火、在野外烧荒、架柴烧火取暖等引起的火灾最终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都属于“失火罪”的范畴 。


虽然“失火”不是主观故意 , 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会因此受到刑罚 。实际上对于造成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及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10户家庭房屋因火灾被烧毁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也将面临刑罚 。


从目前造成的后果来看 , 直接经济损失已经不止50万元,不止10户人家的房屋被烧毁,所以如果后期经调查19户业主构成“失火罪”,那么从目前造成的损失来看,他将受到以下刑罚:3-7年有期徒刑,同时,其他有经济损失的业主也可以一并提起民事附带赔偿 ,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


综上来看,单就19层业主可能承担的责任来看,“放火罪”大概率是不成立的 , “失火罪”是否成立还要看消防等部门最后对火灾成因的鉴定,倘若他构成失火罪,那么等待他的不仅是刑罚,而且其他住户也将提起经济索赔 。如果19层业主“失火”被排除 , 比如失火的责任是燃气线路老化、电路线路老化、燃气产品不合格等原因引起的等,那么19层业主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反而他还是最大受害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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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从目前大火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来看,过火面积很大,不少住户的房屋和屋内生活资料被焚毁 , 即便19层业主有赔偿责任,估计他的经济能力也难以负担 。按照以往的案例,直接责任人的赔偿来源是个人财产,即存款、名下其他房屋、车辆、股票等金融资产,这些资产变卖后的价值按照比例赔付给其他业主,不够赔偿的部分只能暂时不予赔偿,将责任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他的后期收入在留出最基本的生活费之后,分期赔付给其他业主 。


第二,其他人或单位有赔偿责任吗?


除了19层业主可能有赔偿责任外,其他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吗?答案是不排除他人或单位有赔偿责任的可能:


首先是物业,按照《消防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人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义务 。火情从19层住户开始蔓延 , 为什么开始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大楼内的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如果不能使用,物业一方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尽到了维护、保养、更换、管理的义务呢?这一点存疑,还要等待进一步的调查 。


第二是大楼的施工方:为什么说大楼的施工方可能有赔偿责任呢?从大火外观来看,外墙保温烧毁得最为严重,火势的蔓延正是通过外墙保温材料 。按照施工要求,施工方应该使用阻燃材料进行施工,那么施工方在之前的施工中是否使用了符合质量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呢?这一点恐怕也要追查 。


第三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赔偿责任的基础条件有两个,一是物业一方或者业主是否购买了意外火灾方面的保险 , 如果没有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当然就没有赔偿责任了;再就是火灾的成因是否触发了赔偿条件,这要看保险合同条款是如何签订的,比如有人蓄意的话,估计就触发不了赔偿条件了 。


写在最后:


综上来看 , 19层业主有无赔偿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刑罚,关键还要看消防等部门后期对火灾成因的进一步鉴定,严重一点的话是“放火罪”、“失火罪” , 或者可能他也没有任何责任,也是受害者之一 。


另外,物业、施工方、保险公司也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关键看他们在工作中是否“尽职、尽责”了或是否按照工程标准进行施工的 。再就是是否买了保险?火灾成因是否能触发保险合同的赔偿条款?这一点还要等待后续 。一切等待火灾成因的最后鉴定结果吧 。


不幸中的万幸是没有人员在此次火灾中伤亡,目前相关住户也得到了妥善安置 。不过此次火灾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规范操作,“防火防水”无小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