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请书_宣告死亡申请没有管辖法院可否下不予受理
宣告死亡需要哪些证明材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扩展资料:
一、《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
宣告失踪人死亡 ,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 , 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 。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宣告死亡申请主体表有哪些您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 , 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宣告死亡申请书,审批下来得多久?必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 , 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更多扩展补充
扩展
我有机关的证明 , 可为何还是一年?
补充
公告期是法律规定的期限 , 也是为了慎重起见!
扩展
不知道法院如何审判的 , 还是得下次亲自跑趟吧,谢谢了
补充
法院到期了就会出宣告的,没有什么问题的 。
“申请宣告死亡法律文书”该怎么写?格式是什么?有...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
关系 , 因其××××(写明原因) , 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满四年
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的程序为: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为公
民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 , 其法律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的一样,终止和产
生某种法律关系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
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 , 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 。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应当提交申请书 。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
宣告死亡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
关于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宣告死亡申请顺序有无限制?没有顺序限制 。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 。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 , 下落不明满二年 。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
拓展资料: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 ,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民法总则 百度百科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
(三)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 , 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
宣告死亡的条件:
(一)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
(二)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
(三)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
(四)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
【宣告死亡申请书_宣告死亡申请没有管辖法院可否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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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宣告死亡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 , 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 。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 。
宣告失踪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没有管辖法院可否下不予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 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 , 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
任何人都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可能每个法院的没有管辖权,没有达到宣告死亡条件的申请 , 法院不予受理 。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ㄒ唬┫侣洳幻髀哪甑模?br /> ?。ǘ┮蛞馔馐鹿氏侣洳幻?,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
宣告失踪人死亡 ,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 , 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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