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 , 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除权判决作出后 , 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什么是除权判决,举个例子说明例如你的某票据丢失,你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若期限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 , 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 。
什么是除权判决?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进行权利申报或者虽然有人进行权利申报但被人民法院驳回时 , 依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 , 由人民法院做出的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判决 。
除权判决是什么,有哪些?除权判决 , 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 , 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 ,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除权判决作出后 , 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 , 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到底是个什么东西...除权判决,指的,法院宣告这个票据已经无效了,谁拾到了,都是无效的,没用了 。
什么是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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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 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申请条件:(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扩展资料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 , 产生如下效力:1、羁束力 。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 , 裁定更正 。2、确定力 。即具有形式确定力 , 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 。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 。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 , 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权判决
承兑汇票丢失公示催告结束,申请除权判决书时需要什么材料?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于年月日 , 因灭/丢失票张,出票人为:,出票银行为:,收款人为:
票号为 , 账号为:。
票面金额为:元 。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对此申报权利,现特此申请你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 。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我遗失银行承兑汇票,2012年8月17日公告催示挂失期限已到,请问,我什么时候去法院办理申请除权判决?你应当在2012年9月18日前申请除权判决 。
依据:《最高院适用民诉法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232条 。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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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的效力,是指除权判决在法律上的执行力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 , 自公告之日起除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上诉 。除权判决有以下效力:1、被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丧失效力 , 即持有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但利害关系人对除权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2、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有权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扩展资料:除权判决的申请条件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权判决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网-简要回答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举一个例子,说明什么是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目前世界上公共管理研究的主要范畴 。传统的公共政策研究派生于政治学和行政学,意在从规范意义上探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制衡,通过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原理及模型分析对国家、地方和团体层面的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进行研究,为高质量的公共政策提供咨询 。
什么是债的提存,举个例子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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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 , 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举例:甲向乙借了一万元 , 利息为10%,一年后归还 。到期之后,甲联系不到乙,但是利息还在涨 , 把要归还的钱提存,然后利息就没有 。就等于债务已经偿还 。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 。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 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存
请你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里面的举是什么意思多此一举:做多余或不必要的事情 。举,举动 。例:你自己回家就行了,何必多此一举!
举一反三:比喻举出一方面可以类推其他方面 。举,提出 。例:学习要懂得举一反三 。
举不胜举:列举也列举不完 。举,列举 。例:历史上的英雄人物,举不胜举 。
举足轻重:比喻实力强大,能左右局势 。举 , 抬起 。例:作为副队长 , 他也是篮球场上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 。
举国上下:全国所有地方、所有人 。举 , 全部 。例:国庆50周年,举国上下都沉浸在节日的喜庆中 。
举世无双:全世界没有第二个 。举 , 全 。例:这是国宝级文物,可以说是举世无双呀 。
除权判决的具体定义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判决票据无效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 ,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谁知道除权判决确有错误能否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对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但是对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无禁止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第200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 ,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因此笔者认为 , 对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 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提起再审后,究竟如何审理呢?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立法的原意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必须开庭审理,第186条还规定再审适用的程序,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但是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一是非讼性质,没有明确的相对人;二是实行一审终审制;三是特殊的审理方式,不能调解,也无需开庭审理;四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裁定;五是特殊的判决效力 , 即除权判决作出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结束了公示催告程序 。2.申请人可持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所公示票据无效 。4.除权判决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除权判决进行再审时,应当作如下处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无需开庭,一审终审,对确有错误的除权判决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还应当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冯艾芳(作者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作者:作者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
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除权判决】原来的票据失效,申请人可以拿着判决去找付款人要钱 。
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后,除权判决是法院自动作出的还是要由申请人再次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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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请人再次申请,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 。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第三 , 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 。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 , 宣告票据无效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 , 并通知支付人 。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扩展资料:法律效力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1)羁束力 。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 。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 。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 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 。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权判决
民事判决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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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 。(一)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时也称生效判决 。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 , 上诉期届满 ,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不能上诉的判决 。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 。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1、拘束力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 , 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 。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 , 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 。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 。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 , 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民事判决种类1、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 。诉讼案件的判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确认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 。非诉讼案件的判决,是指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决 。2、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判决 。3、根据其所依据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它包括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 。二审判决,是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 , 判决书在宣告或者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 。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适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4、根据其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者依法不能上诉的一审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所有的二审判决 。未生效判决 , 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未过上诉期的一审判决 。5、根据其是终结案件的全部还是一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时所作出的判决 。全部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 。部分判决 , 是指人民法院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全部案件事实难以在短期内查清的案件,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判决 。6、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 , 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7、根据其作出的先后时间,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原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审理后首次作出的判决 。补充判决,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后,人民法院在原判决主文不明难以执行或者有遗漏错误的情况下,针对原判决所作的更正、解释或者补充的判决 。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的效力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在诉讼法上发生的效果 。也就是说,民事判决的效力 ,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 。(一)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时也称生效判决 。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不能上诉的判决 。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 。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1.拘束力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 。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 , 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 , 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 。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 。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
银行承兑汇票被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了该怎么办 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是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无因性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只需要支付合理的对价从前一手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就可以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不需要对其前一手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合法、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进行审查,前一手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合法、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对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没有影响(除非明知前一手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不合法,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流通性是指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或者单纯的交付就可以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 。由于票据具有了无因性及流通性的特点 , 票据的交易结算功能及融资功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票据的背书或者交付就可以结清货款、工程款或者借款,可以通过贴现的方式轻松的获得大笔的资金,贴现的方式相对于银行贷款更加简单、快捷,对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很好的融资途径 。与此同时,也是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及流通性的特点,在票据被盗窃、丢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没有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仅仅因持有票据而行使票据权利 , 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的方式将被盗窃或者丢失的票据作废,让真正的持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 。因此,银行承兑汇票被公示催告或者除权判决就成了经常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了
除权判决书下来,多久银行会付钱1个月
没有银行汇票,只持有人民法院除权判决书说明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吗?这种情况下 , 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如果银行拒绝付款,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持有人就是因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 。人民法院受理该公示催告后,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 ,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没人申报权利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然后将判决公告 , 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公示催告期间 ,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
你好 , 请问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后,60天期限到,法院除权判决下来这个过程要多久?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后,60天期限到,可以在一个月内到法院除进行权判办理 。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 。
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除权判决书下来后怎样去银行兑现等汇票到期后 , 你带上法院的除权判决书去银行申请兑付就可以了
法院多长时间出判决书?等判决要多长时间?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除权判决的申请条件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的权利被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
申请除权判决需要交诉讼费吗你好,需要支付诉讼费用的 。
请问除权判决申请书怎么写找律师代书吧!
司考求解:票据被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向原法院起诉救济的 。这一年时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属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
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依其发展至目前通说上的见解,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明显不属形成权 , 故不可能是除斥期间 。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 , 应如何”也就是说如果您持有的票据,被他人申请了公示催告,而您未在判决前进行权利申报,进而法院对您的票据作出了除权判决,此时,您仍然有权利救济途径 。河北票据律师裴金霞提醒您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才能提起诉讼 。如果在判决前已申报权利,但被裁定驳回的,不能起诉 。2、 未在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是事出有因、不能申报,而不是有条件申报不依法申报 。有正当理由,一般是指利害关系人由于客观原因不知道发生公示催告,或者虽已知道公示催告的期间,但因不可抗力或相当的客观障碍无法如期申报 。没有正当理由而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公告生效后知悉公告内容,认为除权判决将影响其利益而声明不服,并主张票据权利,追回申请人根据除权判决已取得的利益 。4、 起诉只能在知道或者按情理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超过此期限的 , 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5、 起诉只能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 。6、 起诉只能以申请人为被告,不能以人民法院为被告 。因为另行起诉的性质,是作为单纯的票据纠纷,由利害关系人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而提起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是因为他与申请人之间的票据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如果作出不同于原除权判决的新判决 , 应依申请以相当方法进行公告,以便使社会公众知晓,维护票据的信用 。另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除权判决是否应予撤销,应在判决中确定 。
银行汇票已被法院作除权判决,被背书人能否以票据权利起诉前手债务人?你说的毕竟简单,汇票有很多种,看你是那种汇票了,同样也要看,汇票是具体因为什么除权判决的,只要你是合法的被背书人,不能要求票据权利 , 也是有补救的办法的,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你不服的 , 可以提起诉讼,票据的权利,是独立的权利,你说的不是很清楚,我没有办法给你详细的讲解,假如能,不你仅仅是可以要求前手的债务人 , 而且是可以要求出票人的 。就算不能,也可以要求不当得利返还 。至于具体应该属于那种 , 你说的简单,我没有办法给你客观完全的答案!
除权判决的法律程序经申请人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宣告票据无效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并通知票据支付人 。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对于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提出再审之诉 。所以当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性程序,即在除权判决作出后,其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编辑]
起诉除权判决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
怎么理解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绝对无效,即使背书连续,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据权利 。
对于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但针对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票据的质押、贴现,最高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
可见 ,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票据的质押、贴现行为有效 。而票据质押和票据转让一样 , 都是票据行为的一种,是对票据权利的处分 。从票据权利处分的角度看,质押背书设定质权的行为与转让背书权利转移的行为有着本质的相同点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 其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票据权利的转让 。因此根据法律的类推适用 , 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 ,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应为有效 。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至法院除权判决前这段期间,票据贴现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在此间期间票据权利主体己确定,因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确定了其作为合法权利人的地位;对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的票据进行贴现 , 应慎重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兑人为了摆脱付款责任,往往与出票人串通申请公示催告以图摆脱票据债务 。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中,可将贴现票据是否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列为向票据签发行进行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 , 并调查承兑人的资信情况,安排专人查阅有关公示催告的内容 。如果贴现后得知出票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应及时以持票人的身份申报权利,阻止除权判决的做出 。
如何撤销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效力这恰恰是法律上的空白,有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 。一、问题的提出由于公示催告实行一审终审制,又仅以程序确实实体事实的方式进行处理,催告期限也较短,故完全有可能产生持票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情况 。例如,公示催告止付公告届满期间与票据到期日衔接不连续问题 。由于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几经背书后 , 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关系人往往不知道票据的最终持有人是谁,法院也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而利害关系人在票据承兑到期日前并不知票据已被公告止付 。但是,由于汇票到期日可以长达六个月,而国内票据公示催告公告期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结果就可能会出现公示催告公告期间期间届满时 , 票据承兑尚未到期,持票人得知其汇票被公示催告时,除权判决已作出甚至票款已经被领走 。二、撤销除权判决效力诉讼的现实困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赋予当事人诉权,但该条规定是设计在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编章中,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编章及其他民事法律中未再提及 。对该诉讼案由、性质如何确定、除权判决是否应予撤销、该诉讼有何特点以及与公示催告程序如何衔接等诸多问题 , 均待探讨 。三、对撤销除权判决效力诉讼性质之理解对撤销诉讼性质的确定涉及到在本诉中是否需对原除权判决进行撤销,是审理先要解决的疑点,因此有必要先进行理论的探讨 。提起该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将该条文释义为撤销之诉,该称谓对民诉法第二百条法律性质的理解造成一些混淆,使人觉得该诉的诉求只能是撤销除权判决 。且关于该诉讼是特别程序还是诉讼程序,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撤销之诉不应解决权利争议,应只审理除权判决应否撤销问题 。理由是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该诉讼是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规定的制度,属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应遵循公示催告制度的目的和宗旨 。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除权判决,使已经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恢复效力,但公示催告程序本身不解决票据实体权利争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之诉属普通诉讼制度,应适用诉讼制度而非完全囿于公示催告制度的目的和宗旨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9条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种观点应当是正确的,撤销之诉虽涉及票据关系,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 , 但其属普通诉讼制度 。撤销之诉的立法原意在于赋予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运用司法权对当事人之间的票据纠纷进行裁决,提起撤销之诉的根本目的在于恢复已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确认和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如果仅将该撤销之诉界定为特别程序 , 只审理是否应撤销除权判决 , 而不进行权利确定 , 利害关系人如想确定其合法票据权利人身份以及行使票据权利还需另行提起诉讼,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因此,撤销效力诉讼不仅是解决对原除权判决效力的撤销,还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对票据权利之争进行审理 。四、对受理的思考除权判决效力撤销诉讼性质为普通诉讼程序 , 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9条规定,确定案由为票据纠纷(本文为意思表达方便仍称之为撤销诉讼) 。因票据较一般民事诉讼具有一些特殊性,对该诉讼原告、被告主体的确定,诉的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审查 , 仍有思考的空间 。1、原告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 。那么原告应当是除权判决的利害关系人 , 然而不同情形之下,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有时会模糊 。原因是票据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且票据后手被背书人享有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 一旦发生虚假申请而使票据处于止付状态,将会使真正持票人权利受阻,并进而引起后手被背书人向前手背书人的一连贯追索,那么利害关系人范围将扩大 。本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诉的原告不只限于真正持票人,如果除权判决作出后持票人已向其前手追索,那么承担责任后的该前手背书人应当享有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的确定与诉的要素的分析 。由于票据流通性强,涉及背书人较多,一旦发生票据权利阻碍,涉及到的票据主体也较多 。在票据纠纷实务中 , 对被告的确定尚未统一 , 通常会在票据出票人、付款人、承兑银行、虚假公示催告申请人等主体中选择一个或多个作为被告 。票据诉讼的诉由和诉求并不相同,被告的确定也不尽相同 。除权判决撤销之诉的本质是对除权判决所确定的票据权利予以变更 。审查时应围绕诉的要素即诉的标的和诉讼请求来确定被告 。该类诉讼至少应考虑两种情形,一是除权判决作出后,票据尚未获得承兑 。二是除权判决作出后 , 票据权利已被实现 。不同情形下被告不尽相同 。第一种情形,该诉请所对应的被告应确定为虚假公示催告的申请人,通过撤销判决剥夺虚假公示催告申请人的权利 。至于票据出票人、付款人、承兑银行是否应列为被告 , 应视是否存在第二种情形,即票据权利是否已遭到承兑 。票据具有无因性,出票人、付款人将票据背书后即转让了票据权利,持票人持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出现出票人、付款人、承兑银行等主体对票据权利行使存在过错情形时,可考虑将其列为被告 。四、对审理、判决的思考1、撤销权如何行使经审理查明除权判决效力应予撤销的,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提起撤销诉讼,在该诉讼中判决撤销除权判决 。第三种观点认为 , 法院可以基于查明的事实直接否定除权判决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票据权利人合法权利人的身份,判决票据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 。第三种观点应当是正确的 , 认为撤销诉讼中不应对除权判决进行撤销,理由是: ?。?)公示催告程序属特别程序 ,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 。但公示催告的对象是不确定的票据利害关系人,虽然提起撤销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已超出申报期间,但本质上仍是票据利害关系人 , 属当事人范畴,对此不得申请再审 。?。?)撤销诉讼属普通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要解决的是实体的权利纷争,无权对公示催告特别程序进行纠正 。因此 , 该诉虽名为撤销诉讼,但不宜直接判决撤销除权判决,而应通过确认新的票据权利来消除除权判决带来的票据权利障碍 。从诉讼衔接角度考虑,撤销之诉有六个月的审理期限,提起该诉讼时,除权判决通常已经或即将发生既判力,银行有义务依除权判决对票据进行付款 。如待在撤销诉讼中撤销除权判决,无法及时阻止付款行为的发生 。对此问题,浙江省高院民二庭的理解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票据诉讼,原除权判决即视为撤销,无需另行判决撤销原除权判决 。当然,撤销诉讼除审理除权判决应否撤销之外,还应区分不同的票据纠纷情形,根据不同的诉讼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2、不同票据纠纷情形对应不同的判决结果审理和判决均基于请求权基?。?撤销诉讼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事实依据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审查其诉讼请求与权利是否对应,最终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请 。撤销诉讼既然是票据纠纷诉讼,其根本目的是恢复已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确认和行使真正的票据权利 。笔者前述,审理该票据纠纷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除权判决作出后,票据尚未付款 。二是除权判决作出后,票据已付款 。不同情形下,当事人的诉求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 。票据尚未被付款情形下,原告诉求是为实现消除除权判决的效力,法院判决确认票据权利人享有诉争票据的票据权利即可 。在票据已付款的情形下,还应区分付款人是否有过错,根据不同的诉讼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如果票据的支付是按照法律规定善意付款 , 应认定已进行票据法意义上的付款,票据关系已经不存在,法院应根据侵权责任原则进行判决;如果付款人有过错,可认定不构成票据法上的有效付款 , 付款人的票据债务未消灭,可根据当事人主张判决确认票据实际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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