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从哪5个方面建立了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从如下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二是进一步健全了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制度 。三是进一步健全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本《条例》共分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6章77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施行后,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重新公布,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决定该《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决定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各位:请问修建房子国家有明确的规定要离公路多少米吗?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1988年公路法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  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
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2011.7.1实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矿产资源开采要求距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具体是多远 , 有什么明确的文件或者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吗对“一定距离”的概念 , 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不同矿种的矿山设计时 , 在设计规范中应有相应的规定 。建议查询铁路公路河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可参考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新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老条例废止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7月1日实施,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规定,都是相对集中处罚权和许可权的规定,这与授权实施处罚和许可不一样 。
处罚法16条是相对集中,17条是授权,18条是委托 。
许可法第23条是授权,24条是委托,25条是相对集中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将行政许可、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并无不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与公路法授权不一致如何理解《公路法》是法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法规 。
《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属《行政处罚法》中的委托执法 。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直接授权于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属《行政处罚法》中授权执法 。也就是说在《条例》出台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心得体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心得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是继1997年制定颁布公路法之后 , 我国交通运输立法领域中又一件大事 。它是我国专门规范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迈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通过学习,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涵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截止2010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 。如何把这些已经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护好和利用好,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长期困扰公路发展的瓶颈 。虽然保护公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因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 , 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同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公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公路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总结了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的成功经验,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要求,进行了制度创新 。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会进一步推进我国公路保护工作,使我国公路保护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使依法用路、护路、爱路成为全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 。

交通行政处罚中滴洒漏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实践中由于车辆未进行规范装载,造成装载物损害公路的情况时常发生,比较常见的如装载砂石、沥青以及其他强腐蚀性化学物品等货物的车辆造成遗撒等现象 。理解本条规定重点在于明确以下三个要点:一是发生了危害行为,即车辆装载物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二是造成了危害后果,即因上述危害行为产生了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结果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适用本条规定;三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事前是否进行了规范装载没有必然联系 。只要发生了上述危害行为,并产生了上述危害后果,即适用本条规定 。至于车辆是否在上路前进行了规范装载,不应成为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本条规定法律责任的依据 。

本条规定的是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害的行政处罚 , 如果上述危害行为同时造成了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公路法》等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
行政处罚的罚款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选择题没有答案,因为不能进行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款中的“取土”是不是你问题中的“挖掘”,有待商榷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也并没有明确说明违反第十六条,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也没有明确说明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用地该如何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虽对擅自”挖掘公路用地“有明文规定,可是它们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后就已经废止了,不能引用 。5、在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中已说明”挖掘“和”取土“是不同概念 。6、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你所提出的这个问题,个人倾向于不适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法》、以及《路政管理规定》 。7、综上所述,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 , 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 , 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条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公路护路林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依据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该条例第一条就是回答该问题的 。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后,公路法还用吗?《公路法》是公路管理的大法,是宏观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出台的具体实施规定;
可以说,没有《公路法》就没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相辅相成 , 缺一不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是怎么罚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 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请采纳 。

我想知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里的10%是什么意思1、首先我需要引用该法条: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这个“10%”,就是说,道路运输企业在1年内,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该运输企业货运车辆总数的10% , 就会由运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也就是说,你的企业里有10%以上货运车辆参加了违法超限运输,那么你的企业就会被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

中国公路法第46条什么内容?怎么处罚中国公路法第46条是关于禁止道路乱摆摊、倾倒垃圾的规定,可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属什么法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定标准进行运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由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以及汽车渡船承载能力均有限定标准,超过标准行驶的,很容易发生公路、公路桥梁等损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等后果.
本条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既包括普通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也包括未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物品的行为.如果车辆确需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且超过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但已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了超限运输许可,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首先责令改正,包括卸载、分装货物等措施,直至符合要求;至于是否对其并处罚款及具体罚款数额,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后果等情况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哪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后面说的法律责任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规定”是就是违反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不是哪一条前面的规定,法律条文中有很多类似的语言模式,读多了就知道了

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管理依据-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

控制区内、红线外的房屋不一定要拆迁;影响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产生活的可以与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协商得到补偿或者拆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ㄒ唬┕啦簧儆?0米;
 ?。ǘ┦〉啦簧儆?5米;
 ?。ㄈ┫氐啦簧儆?0米;
 ?。ㄋ模┫绲啦簧儆?米 。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两边多少米以内不可以有建筑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文章插图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少于 30m,二级公路不少于 20m,三级公路不少于 15m,四级公路不少于 10m,等外公路不少于 5m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扩展资料: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 , 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道路施工红线外影响建筑物有谁补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

控制区内、红线外的房屋不一定要拆迁;影响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产生活的可以与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协商得到补偿或者拆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 除公路保护需要外 , 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国家规定高速公路与房屋距离多少米属于拆迁公路离房屋多少米之内应该必须拆迁?
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了吗?没有废止
因为管理条例和细则是不同的

2011年7月1日 颁布的交通法是 急急 ?。。。。。?/h3>不学无术的人还是真多啊 。1、首先你要搞清楚 , 在2011年7月1日并没有颁布什么《交通法》、也没有所谓的《公路交通法》 。2、与2011年7月1日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务院在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7日公布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关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全文,你应该去http://baike.baidu.com/view/5363574.htm这个地址去看下 。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是不清楚的地方,善用百度和GOOG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道路管理条例这部法规目前已经作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 ,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重新公布,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决定该《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决定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4565095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公路护路林的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 , 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公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ㄒ唬┕啦簧儆?0米;
 ?。ǘ┦〉啦簧儆?5米;
 ?。ㄈ┫氐啦簧儆?0米;
 ?。ㄋ模┫绲啦簧儆?米 。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意义在于: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 , 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

公路管理条例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后废止了?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了吗?哪位资深律师可以帮我解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