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将共同财产登记配偶名下 离婚第二天能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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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将共同财产登记配偶名下 离婚第二天能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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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协议离婚取得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并登记配偶名下,第二天即复婚,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原共有财产许可执行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第一、我们注意到 , 本案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许可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被执行人财产的识别 , 并不以登记来鉴别,而是全面考查被执行人与配偶所得财产是否在存续期间认定共同财产 。认定遵循的基本原则系夫妻共有财产制即《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查封登记案外人名下财产,案外人通常提出执行异议,如执行裁定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另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对标的物许可执行的诉讼请求,并非撤销权诉讼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事项固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申请人提异议之诉的,对执行标的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准许执行要么驳回诉请 。参见案例江苏高院:夫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离婚并登记在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可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准许执行
第二、执行异议之诉相比较普通诉讼而言,执行异议之诉具有法定性,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必须经前置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亦具有法定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 诉请表现为停止执行标的或者准许执行标的,可以在诉请中就涉案执行标的提出确权 , 正文可认定权利但判项不予裁决,诉请的法定决定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内容法定 。我们认为,正是基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性,即围绕争议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审查 。换言之,审理两项内容,一是应当围绕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该实体权利的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二是应当审理该实体权利真实存在,是否能够足以排除执行 。参见案例江苏高院:被执行人配偶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未登记仍可查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财产份额予以执行
第三、本案特殊在于被执行人负债事实发生于协议离婚分割财产之后,即先离婚再负债 。江苏高院评价“涉案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2009年6月18日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黄利春所有,离婚后第二天二人即复婚 。二人上述行为有将涉案房屋逃避履行债务的嫌疑 。”换言之,先离婚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给配偶,清空个人资产,阻断偿还债务中波及对资产的执行,目的在于资产与债务(可能的债务)进行切割,构成合法协议离婚财产的隔离带(第二天二人即复婚),似乎意思表示隐藏,即《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我们认同江苏高院观点,即“二人上述行为有将涉案房屋逃避履行债务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