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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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有哪些?!!!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
产生原因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 。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
较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在很多时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
《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中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作?排名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