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财经学院如果单独开设“经济法”这门课,而不开设其他更多的法律课程,它完全可以从泛指的、广义的“经济法”定义出发来理解这一课程 。但在一个法律院校中(不论是法律专业或经济法专业),它所开设的课程,除了经济法这门课外,还有民法以及其他许多法律课程,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必须要明确“经济法”这一课程与民法等课程之间的界限 。不认真地研究这些问题,是不合适的,仅提出“大经济法”或“大民法”之类的原则,看来也是不够的 。
一般来说,一国的法律体系问题,包括经济法与民法或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划界问题,当然是学术上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仅与法律教育、法学研究、法规整理和编纂、法学工具书编辑、法学图书资料等工作直接联系,而且对立法与司法工作也有直接、间接的联系 。一个明显的例证:1981年12月通过的《经济合同法》一般被认为是狭义的经济法的一个重要法规 。根据该法第2条和第54条,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个体经济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则参照该法执行 。这里就需要研究,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有没有以上所讲的经济合同关系以外的合同法律关系,有没有例如公民之间或除个体经济户、农村社员以外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有,又用什么法律来调整?《经济合同法》和拟议中的《民法》中的合同篇(即合同法)有什么关系和差别?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方针是像个别冬欧国家那样,不同的合同法关系分别由经济合同法和民法合同法来调整?还是像其他多数冬欧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所有合同关系都由民法合同法调整?或者还有其他方针?
据报载:“近几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 。目前我国已颁发了约300个新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其中近250个是经济法规 。此外还有140多项经济法规正在制订中 。”(7)据我的理解,这里讲的“经济法规”是指广义的经济法或经济法规,即其中仅一部分属于狭义的、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其他部分则属于别的几个同样也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的部门法 。反过来,如果以上讲的近250个经济法规都可以归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又如果以上讲的300与250之比可以适用于我国全部现行法规的话,那就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数量占六分之五,其他所有部门法的总和仅占六分之一 。
显然,这样来理解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说,都是不合适的 。我们不能把凡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一切法律都称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 。同时,上面已指出,划分一国部门法时应遵循的一个原则是: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各个部门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平衡,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悖划分部门法的原意 。保持适当平衡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掌握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 。
四、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
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是与一些传统的部门法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并列的部门法;婚姻法可扩大为家庭法;劳动法可扩大为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一称社会安全法或社会保障法);各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也可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以上这些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相互之间建立合理的分工关系,既有交错又有区别 。
大体上说,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国家机关在计划和管理国民经济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内部或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大部分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国家、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公民与其他法人在财产所有权、一般民事合同、民事侵权行为方面的经济关系,同时也调整与财产关系有关或无关的某些人身关系(如版权、发明权、姓名权等);民法中规定的很多总则和重要法律概念也可适用于调整经济关系的其他所有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关系,其中也包括有关工农商行政管理的法律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社会福利法调整国家和有关组织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方面的关系,二者密切联系,也都主要涉及经济关系 。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经营管理、规划、利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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